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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發布(一)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12-11  瀏覽:748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各地重拳打擊專利、商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截至目前,約談專利、商標代理機構7400余家,責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罰款處罰930余件,吊銷代理資質、停止代理業務33家機構,罰沒金額4000余萬元,在行業內引起強烈反響,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行業秩序明顯好轉。


國家知識產權局現發布第二批“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警示案例,集中在專利代理方面,包括無資質專利代理、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出租出借專利代理資質、接受利益沖突相關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未辦登導致申請人權利喪失、行賄等違法行為。警示行業內各類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引以為戒,自覺守法規范經營,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環境。也提醒廣大創新主體提高警惕,選擇具有正規專利代理資質、信譽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1】武漢某專利代理事務所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手續文書案

代理機構偽造、變造法律文書,損害委托人利益,影響國家機關公信力,受到嚴肅處理。

基本案情:2019年4月,當事人武漢某專利代理事務所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000元”的內容;2019年7月,當事人變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發的《辦理授權登記手續通知書》,擅自添加“登記費1200元”以及應當繳納的年費和滯納金相關內容,并以上述變造文書向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給予對當事人吊銷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案例2】成都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行賄、編造專利申請案

向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賄,通過代理專利申請套取政府補助資金行為的典型案件,同時委派不具有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的業務員陳某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當事人及其主要負責人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當事人成都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先后50次,以“返點”“回扣”等名義向四川省某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原股長郭某行賄141625元。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當事人介紹業務,并在申報專利獎勵資金等事項上為當事人提供幫助。2013年至2017年,當事人業務員陳某與郭某等人共編造實用新型專利231項。2014年至2019年11月,據此申報并領取四川省某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獎勵資金69.3萬元。該市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涉嫌受賄罪和貪污罪、陳某涉嫌貪污罪提起公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以上罪名成立,判處郭某有期徒刑6年8個月,處罰金4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因貪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律依據及處罰: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案例3】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巨大,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專利制度,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受到嚴厲打擊。

基本案情:2021年2月、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代理了15307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2021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上述15307件專利申請中的1537件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當事人代理提交上述申請,構成代理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數量巨大,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及處罰: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案例4】北京某專利代理事務所出租專利代理資質、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收取費用為無資質機構和個人大量代交專利申請,構成實質上的出租專利代理資質行為,還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編造專利、“一案多賣”行為,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干擾了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受到嚴厲處罰。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全國設有24家分所,該所大部分案件來自這些分所及商標代理公司、科技服務公司等。各分所負責人各自負責分所經營管理工作,承擔分所設立事宜和費用,承擔對外經營、資金費用及人員工資、保險等。當事人根據分所的經營需要提供印鑒、證照、賬戶等,為各分所代交專利申請,并按件收取費用。各分所撰寫案件的人員并不是執業專利代理師,而是由大量無資質人員撰寫后以該所執業專利代理師李某、姜某、黃某等人的名義提交。該機構在各地分所的人事、財務以及責任等由各分所負責,其所謂的“分所”不是真正意義的辦事機構,只是因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與當事人合作經營,通過當事人代交專利申請,這一行為屬于出租專利代理資質行為。多名申請人于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3 月通過當事人提交了126 件專利申請。該批申請涉及多個主題,其中74 件申請內容明顯相同,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當事人存在《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當事人工作人員上門為客戶進行所謂的“專利挖掘”時,會代客戶編造出若干所謂的技術改進點供客戶挑選,并且將客戶“挑剩下”的“點子”賣給其他客戶,個別還存在“一案多賣”的情況,導致出現“雷同案件”。即當事人存在編造專利和“一案多賣”的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屬于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務活動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給予當事人撤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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