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后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簡單來說,申請人提出的在后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后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優先權的原則起源于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于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后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
1.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本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本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2.國際優先權:又稱為“外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3.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代理機構名稱中的一或兩項內容,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4.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時,未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注意: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僅僅是申請人不能享有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并不會導致不予受理申請或者申請視為撤回,更不會直接導致駁回申請。
已經提出的優先權可以要求撤回,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時,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優先權,并且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當優先權被撤回后,會導致最早優先權日發生變化,此時還未屆滿的將以新的優先權日或在后申請的申請日進行計算。如果撤回優先權的要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然按照最早優先權日起算。優先權被撤回后,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件而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仍舊不能請求恢復其專利權。請求書中優先權基礎案件信息填寫不完全,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提交優先權轉讓聲明的情況,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不予恢復。